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 輔助之範圍應包括民、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一案,請查照 轉知。 說明: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4月20日公地保字第10 600040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