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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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萬榮鄉明利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5003928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復新竹縣政府所詢有關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得否委託幼兒園編制內非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執行公務期間代理,並支領其代理課務之鐘點費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08881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其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依上開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相關人員請假之依據。本辦法第8條規定:「幼兒園應建立代理制度,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時,由代理人員代理之,其職務代理及其相關規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
三、 | 復依幼照法第15條規定略以,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又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略以:「(第1項)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得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執行其職務;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第3項)第一項具相同資格之代理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以具教保員資格者為限。二、教保員:以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為限。...(第5項)依第一項規定以原有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他人職務者,該幼兒園之人力配比,仍應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是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期間,得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 |
四、 | 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 |
五、 | 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之代理事宜,請依前開規定辦理;至有關幼兒園代理人員支領代理課務之鐘點費一節,請依本府104年4月16日府教特字第1040069294號函(諒達)檢送之「花蓮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核定請假給假及代理支用一覽表」辦理。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