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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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萬榮鄉明利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5004516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復雲林縣政府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薪資給付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17270號函辦理。 |
二、 | 所詢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取得非屬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之較高學歷,得否申請改依新學歷同級別標準支薪及辦理契約變更事宜一節,查教育部101年8月10日臺國(三)字第1010138735號函函釋略以:「...旨揭人員係以所具學歷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及契約支薪,爰如在職取得較高學歷,得申請改依新學歷同級別標準支薪及辦理契約變更事宜,並於契約明定生效日,...」。是以,教保員以所具學歷之級別支薪,如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得申請改依新學歷同級別標準支薪,未限制較高學歷須為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
正本: |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刊登縣公報)、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