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縣府函示有關各機關學校審核公傷假應依縣府110年2月22日所訂「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審核公假人員公傷假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確實查證,嚴格審核,不得寬濫,並使用最新公傷假請示單回覆聯(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