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 112 年 12 月 14 日「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第 42 次委員會議」紀錄及會議資料,請貴機關(單位)知悉憑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13 年 1 月 12 日院授數資安字第 1121000465 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結論中所提及資通安全業務重點工作,略述如下:
(一)請各資安長協助督導機關及所屬落實辦理各項建議防護措施,有效強化資通安全事前防護。
(二)各機關若確需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應簽奉資安長及上級資安長同意,並函報數位發展部核定,且須有相應之資通安全
防護強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