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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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萬榮鄉明利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5009819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復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於年度中轉換身分之年終獎金計算相關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48835號函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21日總處給字第1050039460號書函、臺東縣政府105年1月22日府教特字第1050009974號函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5年2月18日高市教幼字第10530715200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理。」爰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放事宜,請依「一百零四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3點第3款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有關代理教師聘約滿期後依本辦法相關規定任教保員得否合併計算年終獎金一節,教育部業於101年11月1日臺國(三)字第1010170201號函釋在案,請依該函釋辦理。 |
四、 | 又有關依本辦法相關規定任教保員後轉任為代理教師得否合併計算年終獎金一節,依據前開注意事項規定略以:「六、年資採計如下:(一)軍公教人員十二月份仍在職者,不論其當年在職年資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發給單位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1、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及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3、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十二、下列人員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核發年終工作獎金:...(二)聘用人員。(三)約僱人員。(四)職務代理人。(五)臨時人員。」復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2點第1款規定略以,「(一)臨時人員:指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4.公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經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略以:「...代理教師屬前開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比照核發年終工作獎金之人員,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向未列入前開注意事項之適用範疇,係由貴部自行規範比照前開注意事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爰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同一年度轉任為代理教師,如同年12月仍在職者,其教保員年資尚不得依前開注意事項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是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同一年度轉任為代理教師,其十二月份仍在職者,如有當年度其他公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其教保員年資尚不得依前開注意事項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五、 | 至所詢代理教師聘約期滿後擔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其薪俸有減少之情事,年終工作獎金發放基準得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一節,教育部業於104年2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08699號函釋略以:「...四、另有關年終獎金發給基準,依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均以十二月份所支待遇為計算基準。年度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減少之情形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請依該函釋辦理。 |
正本: |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刊登縣公報)、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