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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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萬榮鄉明利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5011247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關於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之適用情形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05年6月13日部法三字第1054116055號函辦理。 |
二、 | 查105年3月28日修正發布之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依第4條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及依第5條至第8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1年後,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上開所定之1年期間,係對於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及依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調任人員再調任之限制,從而該等人員再調任時,理應任滿再調任之期間限制,上開第10條再調任之期限既由原6個月延長為1年,並自105年3月30日修正施行,爰自是日起,依規定調任職系職務者,須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1年後,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至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前調任者,截至105年3月29日以前,如尚未任滿上開第10條原定之6個月再調任期限,須依上開修正施行之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延長至任滿1年,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