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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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萬榮鄉明利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5017562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勞動部原函影本01。2、勞動部原函影本02。3、勞動部原函影本03。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有關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疑義,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081號函辦理。 |
二、 | 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
三、 | 茲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應依上開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