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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蕙瑛 - 人事 | 2017-04-12 | 點閱數: 1159
函轉教育部「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B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C號函辦理。
二、檢送原函(附件一)、教育部令(附件二)、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附件三)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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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0213-教育部 令-「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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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1060201生效(1).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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