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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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萬榮鄉明利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5003939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復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詢有關該市市立幼兒園所屬職員曾任市公所約僱人員是否符合「曾任同一園(校)與現任職務相近」要件得採計年資提敘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01035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依上開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本辦法薪資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園(校)之工作年資為限。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進用曾任同一園(校)約聘僱人員期間服務年資,其與現任職務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以一月至十二月之全年在職年資採計所敘薪級,每滿一年採計一級,畸零月數不予併計,至多採計五級。」是以,依本辦法以契約進用之人員曾任約聘僱人員服務年資採計敘薪,應符合「曾任同一園(校)」及「與現任職務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之要件。 |
三、 | 所詢桃園市市立幼兒園所屬職員曾任市公所約僱人員得否採計年資提敘一節,因中壢市公所與市立幼兒園非本辦法所稱「同一園(校)」,不符合本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之要件,爰不得採計年資敘薪。 |
正本: |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