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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范若望 - 人事 | 2017-07-20 | 點閱數: 1561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7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55324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本部發布施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本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契約進用人員係指公立幼兒園於幼照法施行後依勞基法規定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是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勞雇權益,依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本辦法及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勞動部106年5月16日函釋,說明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依勞基法進用契約進用人員之特別休假,考量公立幼兒園之作息時程,幼兒園(雇主)得否於年度開始前與契約進用人員先行協商排定特別休假期日疑義一節,依勞動部前開函釋略以:「...五、末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略以,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又,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是以,勞基法之特別休假係為提供旨案人員休憩,休假日期依其意願決定,幼兒園可提醒或促請其排定休假,惟不得限制其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二)另有關因延長工時、休息日或例假之加班,其衍生之加班費不足,得否事前協商以休假為之疑義一節,依勞動部前開函釋略以:「...二、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延長工時或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後,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或休息日工資;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同法第40條規定,停止勞工例假時,於停止假期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內,應加發一日之工資,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此為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之法定義務。三、至勞工於延長工時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四、勞工於延長工時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作後,如未有選擇補休之意思表示,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資。凡雇主片面規定勞工於延長工時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以代工資之給付,均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至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爰旨案人員於延長工時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為法所不禁。惟如未有選擇補休之意思表示,幼兒園仍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資。凡幼兒園片面規定旨案人員於延長工時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以代工資之給付,均不符勞基法規定。
四、至有關國教署補助之公立幼兒園依幼照法改制增置人力經費賸餘款得否支應旨案人員因適用勞基法之延時工資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資等相關經費疑義一節,本案補助經費係以依本辦法之規定進用者為補助對象,自104學年度起採定量人數補助,並核定補助人數及經費。本案經費為專款專用,貴府支應人事經費如有賸餘,得支應依勞基法衍生之相關經費,惟執行經費如有賸餘,皆屬未執行數,須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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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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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梁 王泰讓棗,後漢 孔融推梨。用以稱讚兄弟之間友愛。與「兄友弟恭」義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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