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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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萬榮鄉明利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5004677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主旨: | 檢送考試院民國105年2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05年3月8日部法三字第1054075382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業增訂各機關辦理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者之送審,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如未敘明,銓敘部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理之規定。是以,銓敘部104年11月5日部銓三字第10440347731號函有關「主管人員調任最高職務列等相同之非主管職務、或1年內平調2次以上之案件,機關於送審時,均應敘明具體理由」規定,以及銓敘部歷次函釋與上開修正規定未合者,均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