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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莊蕙瑛 - 人事 | 2016-03-10 | 點閱數: 1833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楊千慧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2
電子信箱:ponyfee@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萬榮鄉明利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05004677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 檢送考試院民國105年2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5年3月8日部法三字第1054075382號函辦理。
二、 旨揭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業增訂各機關辦理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者之送審,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如未敘明,銓敘部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理之規定。是以,銓敘部104年11月5日部銓三字第10440347731號函有關「主管人員調任最高職務列等相同之非主管職務、或1年內平調2次以上之案件,機關於送審時,均應敘明具體理由」規定,以及銓敘部歷次函釋與上開修正規定未合者,均停止適用。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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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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竽,竹製的簧管樂器;比喻沒有真才實學的人,混在行家裡面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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