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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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萬榮鄉明利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5004790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有關機關因組織調整,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惟公務人員並未隨同移撥時,其應向何機關申請涉訟輔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3月10日公地保字第1051160060號函副本辦理。 |
二、 |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是涉訟輔助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所稱「依法執行職務」,係指合法(令)執行職務而言,而所屬公務人員是否依法(令)執行職務,原業務主辦機關應知之最詳。次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前2項辦理涉訟輔助機關裁撤或組織變更者,應由該涉訟業務承受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揆諸立法意旨,係以公務人員為機關依法執行職務,自應以該職務權限歸屬機關為涉訟輔助之義務機關。是若僅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辦理,而原服務機關仍然存在時,茲因涉訟業務既已由他機關承受,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該涉訟業務之承受機關為輔助義務機關,並由該機關依法認定是否予以涉訟輔助。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