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縣府109年3月4日府人訓字第1090040592號函轉人事總處109年3月3日總處資字第1090027854號函辦理。 二、109年2月25日(含)以後各機關同仁如有屬特別條例第3條情形者,應給予「防疫隔離假」;若家長於學校等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至差勤系統登錄假別方式,請依旨揭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