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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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萬榮鄉明利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5005182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2、修正對照表。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為促進民間參與並兼顧公共服務效能,並降低政府財政與人事負擔,各機關得依旨揭要點第4點視業務性質將整體業務或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
二、 | 附「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及其修正對照表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