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發展,縣府函請各機關學校注意確實按本府規定整備分區辦公及居家辦公相關事宜,並視疫情變化及實際需要啟動 一、依據縣府109年4月9日府人訓字第1090065924號函辦理。 二、依據「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人力運用及辦公場所應變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