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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莊蕙瑛 - 人事 | 2016-03-24 | 點閱數: 1088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羅珮甄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227
電子信箱:chen@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萬榮鄉明利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5005278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原函影本。


 

主旨: 函轉勞動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所定學校同意書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29155號函辦理。
二、 檢送勞動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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