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佘菀育 傳真:03-8462780 電話:03-8462860*265 電子信箱:snake9002020@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萬榮鄉明利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5007374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復高雄市教育局所詢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得否留職停薪進行教育實習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32305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育部業於101年11月1日臺國(三)字第1010170201號函釋並轉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在案,「...(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其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前開相關規定並未有教育實習留職停薪之規定,爰無由教育部統一創設之由。(三)惟查『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第一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二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復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1項規定:『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爰於不違反相關法規前提下,雇主得本於權責訂定優於請假適用法規之約定。」 |
三、 | 有關所詢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得否留職停薪進行教育實習,請依前開函釋辦理。 |
正本: |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副本: | 國立東華大學、本府教育處 |